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貴州季克釀酒業(yè)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服務:第35類“廣告;廣告宣傳;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通過互聯網、有線網絡或其他形式的數據傳輸提供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 異議人主要理由:雙方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損害異議人原董事長季克良的姓名權;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 1、季克良簽署的特別授權聲明; 2、百度百科關于季克良的介紹; 3、有關“季克良”商標的在先裁定和判決文書。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 黔季克釀” , 指定使用于第35類“廣告;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71537號“季克良”、第284526號“貴州茅臺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原董事長季克良的姓名權。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季克良簽署的特別授權聲明、百度百科關于季克良的介紹、有關“季克良”商標的在先裁定及判決文書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季克良曾長期擔任茅臺酒廠的廠長、總工程師,季克良在白酒行業(y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包含文字“季克釀”與“季克良”文字構成相近,且被異議人與異議人為同行業(yè)經營者,雙方當事人亦同處一地,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標示服務與季克良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借助季克良的知名度獲取不當利益,損害了季克良的姓名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第45075045號“黔季克釀”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異議人的姓名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姓名權,姓名權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正式的姓名權,還包含藝名、昵稱等,權利人只要能夠證明前述種類的名稱與自己形成了對應關系,且注冊商標會給自身權利造成損害,便可主張在先姓名權來維護自身利益。損害在先姓名權的判定規(guī)則,需滿足以下幾點: 一、相關公眾是否能將所涉的姓名、藝名、綽號等主體識別標志與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對應關系; 二、相關公眾是否容易認為標有被異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 三、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盜用、冒充的主觀惡意。 具體到本案,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季克良已授權異議人對侵犯其姓名權進行維權,異議人亦為“季克良”姓名權的利害關系人。季克良為茅臺酒廠原名譽董事長、總工程師,全國勞動模范,優(yōu)秀企業(yè)家,在白酒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 在“季工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季克良自1985年開始擔任茅臺酒廠的總工程師,白酒行業(yè)通常將其稱為“季工”,“季克良”“季工”姓名上所承載的利益與茅臺酒廠息息相關?;诿┡_酒廠和季克良多年來在白酒行業(yè)的地位,季克良的姓名在白酒行業(yè)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黔季克釀”中“黔”字為貴州省簡稱,異議人的經營地址即在貴州省,“季克釀”與“季克良”文字構成相近,且本案被異議人所屬釀酒行業(yè),亦與異議人同處一地,被異議人理應知曉異議人的姓名,卻將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于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加之被異議人另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本案相同的商標,意圖難謂正當。不排除其會推銷酒精飲料等商品,相關公眾在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看到被異議商標時,容易將該商品與季克良聯系在一起,以為使用上述標志的酒精飲料等商品經過了季克良的品鑒或者認證,從而不正當地利用了季克良個人聲譽的商業(yè)價值來推銷或者銷售該商品,因此造成對季克良姓名權的損害。
三、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的姓名除基于“姓名”本身所享有的具有識別功能的人身利益外,同時還存在基于“姓名”商業(yè)價值而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這是因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將表征該姓名的特定化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時,其能夠迅速的為相關公眾所接受,并形成相應商業(yè)優(yōu)勢,可能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對姓名權的保護以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名字為要件。本案特殊之處在于被異議商標文字與他人姓名并非完全相同,但被異議商標反映了他人姓名的主要特征,在相關公眾認知中二者能產生對應關系,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主觀上具有利用他人姓名權的故意,在實際使用中亦可能造成他人姓名權的損害,對此種情形,不再限于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更有利于實現在商標注冊申請中對姓名權保護的立法意圖,從而更有力地制止各種規(guī)避法律規(guī)則的惡意注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