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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案例精讀 | 第36034285號“武侯祠”商標異議案

    發(fā)布時間:2022-10-18 瀏覽次數(shù):1000次 字號: 【大】【中】【小】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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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案例精讀 | 第36034285號“武侯祠”商標異議案

    原創(chuàng) 劉萍 中華商標雜志 2022-10-18 10:23 發(fā)表于北京


    第36

    本案聚焦主題:在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時,惡意可以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缺乏惡意因素不妨礙對“欺騙性”和“誤認”的認定,但如果存在惡意則可以佐證“欺騙性”和“誤認”的存在。





    01

    基本案情


    異議人:成都武侯祠博物館


    被異議人:漢中漢風秋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服務:第41類“娛樂服務;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教育;導游服務;出借書籍和其他出版物;動物展覽?!?/span>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和來源產生誤認,容易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guī)定,以及異議人字號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與異議人字號相同的商標侵犯其在先字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

    1.異議人介紹;

    2.異議人獲得的榮譽;

    3.毛澤東、鄧小平等多位國家領導人、中央級省市級領導、外國貴賓、海內外知名人士到訪武侯祠參觀游覽的照片和媒體報道;

    4.異議人開展的文化、教育活動;

    5.“三國文化”教育書籍。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指定服務為第41類“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教育;導游服務”等。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并提供了榮譽照片及媒體相關報道等證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成都“武侯祠”是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一級博物館、全國三國文化研究中心,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三國文化遺跡。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被異議人與“武侯祠”相關聯(lián),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另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亦可以證明:“武侯祠”作為異議人的商號,在公眾間已經和異議人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該商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即已宣傳使用,并已在相關公眾間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人將與異議人商號完全相同的“武侯祠”商標申請注冊在與異議人行業(yè)密切相關的“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等服務上,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商號權的損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但尚無證據表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對公序良俗產生負面或消極影響,故對異議人的該項主張商標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第36034285號“武侯祠”商標不予注冊。





    02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點為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guī)定以及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一)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適用于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可能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知,造成欺騙性后果的情形。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本條中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做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該條款的核心應當為“誤認”,即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地產生誤認,或者商品或服務與特定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進而產生誤認。

    本案中異議人提供了異議人獲得的榮譽以及毛澤東、鄧小平等多位國家領導人、中央級省市級領導、外國貴賓、海內外知名人士到訪武侯祠參觀游覽的照片和媒體報道等證據材料。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武侯祠”是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一級博物館、全國三國文化研究中心,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三國文化遺跡。本案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導游服務等服務與異議人文化遺跡行業(yè)密切相關,均屬于成都“武侯祠”博物館最具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領域。被異議人將這三個漢字作為商標易使公眾將其標示的服務與異議人相聯(lián)系,認為二者之間具有特定關聯(lián)。因此,被異議人將“武侯祠”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具有欺騙性。該商標若在“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導游服務”等服務上獲準注冊并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使用,會導致社會公眾對被異議人提供的服務來源、信譽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損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

    此外, 在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時,惡意可以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缺乏惡意因素不妨礙對“欺騙性”和“誤認”的認定,但如果存在惡意則可以佐證“欺騙性”和“誤認”的存在。本案中,被異議人注冊的多件商標涉及旅游景區(qū)、大型文化活動、知名古代書法作品等公共領域的名稱,例如“棧道之鄉(xiāng)”“漢樂府”“石門頌”“興漢勝境”等。被異議人多次以公共領域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被異議人在申請注冊時就具有惡意,在注冊后更會想方設法使攀附知名公共領域聲譽的意圖得以實現(xiàn)。本案被異議人也未對其行為進行辯駁。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二)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guī)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公眾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捌渌涣加绊憽敝敢讓ξ覈?、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拔浜铎簟弊鳛樯虡俗院褪褂貌粚儆谟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或損害善良風俗等不良影響的情形,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 三) 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判斷使用與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后申請商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考慮三個因素:

    一是在先企業(yè)名稱的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其企業(yè)名稱在對方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另企業(yè)字號權具有地域性,也應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是在后申請商標是否具有攀附在先企業(yè)名稱商譽的主觀惡意。

    三是在后申請商標的使用是否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異議人成都武侯祠博物館是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一級博物館、全國三國文化研究中心,是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的三國文化遺跡。異議人“武侯祠”字號本身具有較強顯著性,被異議人商標指定服務亦與異議人成都武侯祠博物館所屬行業(yè)領域密切相關。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涉及知名公共領域名稱,存在攀附異議人商譽的主觀惡意。鑒于異議人字號“武侯祠”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服務來源于異議人,從而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異議人的利益。因此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字號權的損害,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03

    典型意義


    近年來對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fā)與利用備受關注,惡意搶注使用歷史文化遺產商標勢必會對歷史文化遺產聲譽或形象造成損害,無論是開發(fā)文化產品還是拓展新的服務項目都需要受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商標注冊機關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靈活適用法律,堅決打擊各類惡意注冊行為,既不能任由違法者侵害國家文物的聲譽和影響力,也不能影響到歷史文化、文物遺跡的發(fā)揚光大。本案就如何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我國知名歷史文化遺跡給予保護進行了有益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異議審查一處

    (本文源自《中華商標》2022年第7期)

    排版:李貝(實習)

    (《中華商標》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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