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魯民三終字第34號
2009年8月5日
民事/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
內蒙古商標注冊,內蒙古商標案件 上訴人(原審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維民,該公司總經理。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負責人,龔修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呈瑞,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鄄城縣魯錦工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鄄城魯錦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禮之邦家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魯錦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09)魯民三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魯民三終字第3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03 山東魯錦公司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魯錦”字樣的侵權行為,并銷毀已生產的侵權產品和包裝; 2.責令被告變更企業(yè)名稱,去掉其名稱中的“魯錦”字樣; 3.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 4.本案訴訟費、調查費、律師費等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 原告魯錦公司的前身嘉祥縣瑞錦民間工藝品廠經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冊號為第1345914號的“魯錦”文字商標,有效期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冊號為第1665032號的“L j LUJIN”的組合商標,有效期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嘉祥縣瑞錦民間工藝廠分別于2001年2月9日、2007年6月11日經工商部門核準依法更名為嘉祥縣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 1993年4月22日,原告與日本國益久染織研究所合資成立嘉祥京魯益久織造有限公司。原告在獲得“魯錦”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授權該公司使用并在多家報社、雜志社、電視臺等媒體欄目多次宣傳報道其產品及注冊商標。2006年,原告被“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接納為會員單位。2006年11月16日,“魯錦”注冊商標被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2007年3月,原告山東魯錦公司從禮之邦魯錦專賣店購買由被告鄄城魯錦公司生產的通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適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該商品上的標簽(吊牌)、包裝盒、包裝袋及門面上均帶有原告注冊商標“魯錦”字樣。原告山東魯錦公司認為被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魯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商品的名稱或者商品裝潢適用,明顯誤導了消費者。且被告企業(yè)的字號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魯錦”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使原告的產品大量滯銷,給原告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對二被告進行了證據保全,發(fā)現被告處存在有大量原告所訴稱的通原告注冊的“魯錦”商標所核準適用的商品同類或者類似的商品,該商品上的標簽(吊牌)、包裝盒、包裝袋及商品標價簽、門面上均帶有原告注冊商標“魯錦”字樣。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一審法院證據保全所拍攝的照片、錄像,被控侵權商品上的標簽(吊牌)、包裝盒、包裝袋上,已將“魯錦”文字放大且醒目突出的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者商品裝潢適用,尤其是包裝袋上未標識生產商、地址即使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鄄城魯錦公司雖然于庭審中也提供了打量多家媒體、出版社出版的從屬、期刊、報紙、宣傳資料、專題片、獲獎證書等書面、視聽資料證據,但不足以說明“魯錦”是歷史文化遺產、社會公共資源;上述證據也不能證明“魯錦”屬于國家商標局制度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第25、24類商品上使用“魯錦”的理由無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鄄城魯錦公司在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魯錦”商品上突出使用“魯錦”標識并在濟寧市范圍內銷售,客觀上導致了相關公眾對“魯錦”航拍市場主體和來源的混淆,可以認定被告鄄城魯錦公司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的“魯錦”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損害,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禮之邦家紡公司對其售出的商品出具發(fā)票,應當認定其客觀上銷售了被告鄄城魯錦公司所生產的侵權商品,其行為屬于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行為應當停止。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50萬,但對其因被控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被告因被控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沒有提交向觀眾恒聚。一審法院結合本案二被告各自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時間長短及影響、生產侵權商品的數量等各方面的因素綜合判定,依法酌定被告鄄城魯錦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被告禮之邦家紡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第25類服裝類系列商品上使用“魯錦”作為其商品的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并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銷除其現存被控侵權產品中含有的“魯錦”字樣;被告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商品。 2、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被告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3、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魯錦”文字;被告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將其位于濟寧運河路商業(yè)街3號店面門面上的“魯錦”消除。 上訴人鄄城魯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認為,“魯錦”在1999年被山東魯錦公司注冊為商標之前,就已變成通用名稱,是社會公共財富、歷史文化遺產。 上訴人的使用行為僅是表明上訴人的商品是用魯錦面料制成的,僅是為了說明商品的面料是魯錦的而不是其他種類的,上訴人使用行為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guī)定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鄄城魯錦公司為公民“魯錦”是山東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舉出大量證據,現擇其分類表述如下: 第一組證據:證人證言,及部分書證。證明“魯錦”一次來源及最初使用的情況。 第二組證據:一些列報紙、雜志的報道、文章等。證明“魯錦”指代魯西南民間織錦,這一名詞自開始使用后,被我國新聞界所公認、所傳播。已成為通用名稱,社會公共資源。 第三組證據:山東省及濟寧、菏澤的地方史志資料。證明在這些史志資料中也將“魯錦”作為魯西南民間織錦的通用名稱。 第四組證據:有關的工具書和出版物。證明“魯錦”是通用名稱。 第五組證據:各類政府文件等,證明“魯錦”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已為各級政府的文件所認同。 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綜合發(fā)表質證意見如下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綜合發(fā)表質證意見如下: (1)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對上述證據沒有出示原件,因此不能作為新證據被二審法院所采納。 (2)上訴人不能正確說明“魯錦”是什么商品,魯西南織錦是什么商品。由于指代不明確,故“魯錦”不是通用名稱,老土布、粗布等才是通用名稱。 (3)“錦”成為絲織品的通用名稱已經具有幾千年的歷史,上訴人將“錦”定義成棉布類物品的通用名稱是反科學、反歷史的。 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為證明“魯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提供如下新證據: (1)1984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紡織科學技術史》。證明絲織物錦與棉織物斑布等物品的特點,說明“魯錦”指代棉制品不科學。 (2)黃道婆簡歷和服裝、服飾等商品的分類。證明農村彩色棉布不是魯西南特有的產物。 (3)濟南中恒商城“苓子老粗布”宣傳彩頁。證明山東其他經銷老粗布的相關公眾不是稱“魯錦”,而是稱為“老粗布”。 (4)2008年4月中央2臺播放的《媽媽的老土布》視頻。證明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老土布,沒有稱為“魯錦”。 (5)中國服裝協會證明。證明被上訴人為魯錦服裝所做出的貢獻。 (6)上訴人對魯錦商標爭議的申請書的第9頁。證明上訴人自己對魯錦的概念也沒有明確的認識。 上訴人鄄城魯錦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綜合質證意見為:從科學的角度解釋錦與棉,在專業(yè)界有分歧,這和認定是否是通用名稱,沒有關聯性。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簡稱、俗稱及縮寫等,一個商品不是只有一個通用名稱,稱為“老粗布”或“土布”,與“魯錦”是通用名稱之間并無矛盾。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本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1、上訴人鄄城魯錦公司在其生產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上訴人禮之邦家紡公司在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魯錦”字樣標識,是否侵犯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上訴人鄄城魯錦公司應否變更其企業(yè)名稱,去掉其企業(yè)名稱中的“魯錦”兩字?解決上述兩焦點問題的關鍵是認定:“魯錦”是否是一種山東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 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結合對上述證據的分析又認定如下事實: “魯錦”在1999年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將其注冊為商標之前已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魯錦”織造技藝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鄄城魯錦公司、濟寧禮之邦公司的使用銷售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理由如下: 1、山東魯錦公司的“魯錦”文字商標和“L j LUJIN”的組合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并核定使用于第25類、第24類商品上,此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受法律保護。雖然鄄城魯錦公司對此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受理,但在商評委未做出決定之前,此兩商標的法律效力應受到尊重。但任何權利均有限制,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到公共利益。商標權也有其權利限制。商標的作用主要體現為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依不同的商標而對應到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對商標權的保護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故對于那些雖然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他人商標,但并不會便消費者產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認知的情況,應不屬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為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贝藯l規(guī)定,對商標權人來講,是一種權利限制,對使用者來講,是商標的合理使用。 2、通過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魯西南民間織錦,是山東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紋彩絢麗,燦爛似錦,在魯西南地區(qū)已有上千年的歷史?!棒斿\”指代這種具有山東特色的手工紡織品,不僅被國家級主流媒體、各類專業(yè)報紙、山東省的新聞媒體所公認,而且在山東省及濟寧、菏澤、嘉祥、鄄城的省市縣三級史志資料中也均將“魯錦”作為傳統魯西南民間織錦的“新名”。在有關美術、藝術的工具書中,也認為“魯錦”就是一種產自山東的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由此可見,“魯錦”這一名稱不是由某一自然人或企業(yè)法人單獨占有使用,而是適用于山東地區(qū)特別是山東魯西南地區(qū)的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其次,大量證據表明,“魯錦”織造工藝歷史悠久。經山東省嘉祥縣、鄄城縣共同申報,“魯錦織造技藝”于2006年被公布為第一批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2008年“魯錦織造技藝”被公布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該名稱下的純棉手工紡織品的生產工藝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業(yè)法人發(fā)明而成,而是由山東地區(qū)特別是山東魯西南地區(qū)的人們長期勞動實踐而成;第三,該名稱下的純棉手工紡織品的生產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業(yè)法人特定種植,而是山東地區(qū)不特定的廣泛種植的棉花;第四,該名稱下的純棉手工紡織品的消費者并非特定群體,而是普通社會公眾。綜上,可以認定“魯錦”是山東傳統民間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這種名稱,是一種無形的公共資產,應為該地區(qū)生產、經營者共同享有。山東魯錦公司認為“魯錦”這一名稱不具有廣泛性,主張在全國其他地方也出產老粗布,但不叫“魯錦”。本院認為,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其廣泛性的判斷應以其特定產區(qū)及相關公眾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雖然在我國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紡織品不叫“魯錦”,但不影響“魯錦”指代山東地區(qū)獨有的民間手工棉紡織品這一事實,其指代是具體的、明確的。山東魯錦公司認為“魯錦”這一名稱不具有科學性,主張棉織品應稱為“棉”、而不應稱為“錦”。本院認為,名稱的確定與是否科學沒有必然關系,對于相關公眾已接受的、指代明確的、約定俗成的名稱,是不必考慮其是否科學的。只要相關公眾了解了這一名稱,明確了這一名稱所指代的具體對象,那么名稱的區(qū)別作用、符號作用、指代作用即體現出來。山東魯錦公司還認為,“魯錦”這一名稱,不具有普遍性,山東市場內有些經營者、有些老百姓稱為“粗布”,“老土布”。本院認為山東棉紡織業(yè)歷史悠久,對于民間織錦,人們一直稱呼為“粗布”,“老土布”,但正如本院所查明的事實那樣,“魯錦”這一稱謂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為解決山東省棉花積壓、解放婦女勞動力,開發(fā)魯西南民間織錦,使其與現代生活結合這一背景下新起的“名字”,經過多年的宣傳與使用,相關公眾所知悉的“魯錦”就是指代山東傳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亦即人們所說的“粗布”,“老土布”。綜上,山東魯錦公司的反駁主張均不能成立,“魯錦”在1999年被上訴人山東魯錦公司將其注冊為商標之前,已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 3、山東魯錦公司于99年獲“魯錦”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類等。2001年獲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紡織物、棉織品等。鑒于商標可注冊性的判斷并非民事侵權案件可解決的問題,所以法院尊重其仍是有效商標的客觀事實。因山東魯錦公司商標所使用的文字與消費者所知曉的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魯錦”一致,故其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區(qū)別特征趨于弱化,相應的其作為商標被保護的特性亦弱化?!渡虡朔▽嵤l例 》第49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棒斿\”雖不是魯錦服裝的通用名稱,但其卻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魯錦”商標使用在用魯錦面料制成的服裝上,其商標所應具有的顯著性區(qū)別特征降低。在山東魯西南地區(qū),有不少以魯錦為面料生產床上用品、工藝品、服飾的廠家,這些廠家為了突出“手工、綠色、環(huán)保、舒適”的特點,有權在其產品上敘述性標明其面料是魯錦的。本案鄄城魯錦公司在其生產的涉嫌侵權產品的包裝盒、包裝袋上使用“魯錦”兩字,僅是為了表明其產品是魯錦面料的,其生產技藝是符合魯錦的生產特點的,不具有侵犯山東魯錦公司“魯錦”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惡意。也并非作為商業(yè)標識的使用,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屬于對“魯錦”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魯錦”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禮之邦家紡公司作為魯錦制品的專賣店,其也有權使用“魯錦”兩字,同樣不構成對山東魯錦公司“魯錦”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由于“魯錦”畢竟是一個有效的注冊商標,其商標權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為了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平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準則,鄄城魯錦公司在今后的市場經營中有權在標明其產品是魯錦面料的同時,應合理避讓他人對“魯錦”商標的專用權利。故鄄城魯錦公司在其產品的包裝中應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標“精一坊”,以標明其魯錦產品來源,方便消費者識別不同魯錦產品的生產廠家。 基于同樣的理由,鄄城魯錦公司企業(yè)名稱“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的使用也是正當的,此使用行為不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山東魯錦公司無權要求鄄城魯錦公司去掉其企業(yè)名稱中的“魯錦”兩字。 綜上所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有誤,判決結果欠當。上訴人上訴理由充分,依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濟民五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及其它訴訟費用合計14830元,由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山東魯錦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例來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